(清市监联〔2022〕36号)
按照《2022年清远市10月“乐购清远”惠民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2022年清远市10月“乐购清远”惠民消费券活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2022年清远市10月“乐购清远”惠民消费券活动电动摩托券实施细则》,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摩托券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电动摩托券仅供消费者以旧换新淘汰临牌电动自行车时使用,换购的车辆可以是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新购或换购燃油摩托车及其他车辆不适用。在清远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且落实带牌销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合法经营单位可自愿参与消费券活动。
(二)其他要求:电动摩托券核销采取后结算方式,参加活动商家需垫付并按要求申报核销。
二、消费者需要提供资料
(一)临牌电动自行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需车主亲笔签名、按指模、留联系电话。
(二)临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若行驶证原件丢失,需提交车主本人出具的遗失声明,签名并按指模。
(三)临牌电动自行车移交参与活动商家。若车辆号牌丢失,需提交车主本人出具的遗失声明,签名并按指模。
(四)新旧车主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旧车车主本人出具的旧车转让证明(签名并按指模,留联系电话)。
(五)其他要求:消费者需与参与活动商家签订《电动车业务委托书》(双方签名并按指模),以备商家代办旧车注销手续用;参与活动商家应当场向消费者出具《临牌电动自行车注销承诺书》。
三、商家核销消费券需要提供资料
(一)每批核销需提供
1.以旧换新销售汇总清单3份;
2.回收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二)每批的每台车还需提供
1.车主(旧车)身份证复印件1份(签名并按指模,留联系电话);
2.旧车回收证明1份;
3.新车发票复印件1份;
4.旧车行驶证以及车牌原件(若丢失,需提交旧车车主出具的遗失声明原件);
5.电动车业务委托书1份(双方签名并按指模);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签名并按指模,留联系电话)。
7.新旧车主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旧车转让证明(签名并按指模,留联系电话)和新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按指模,留联系电话)。
(三)其他要求:参与活动商家应每周提交上周消费券业务的核销申报材料,如此类推;本轮消费券活动核销申报时间截止至2022年11月7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核销。
四、审核流程
(一)核销申报:参与活动商家向属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提交本《细则》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核销材料。
(二)管理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汇总,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局确认。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局确认后交由承办平台完成划账兑现消费补贴。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公安局
2022年9月30日